行政后勤管理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及经济纠纷,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经济合同的签订
1、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2、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我院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院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3、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履约能力,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4、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择优签约”的原则。
5、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医院内部其他科室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权衡,然后签约。
6、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7、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8、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我院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二、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1、医院各类经济合同由法人代表及院长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批,主要包括如下经济合同:
(1)医院的各类经营性经济合同;
(2)对外招商、招标、合作经营等重大对外经济合同;
(3)医院自建或承建的各类安装、建筑、装饰、修缮工程合同;
(4)医院各类固定资产购置合同;
2、经济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3、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4、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合同申报
各类经济合同的经办人员,应事先填写“合同会审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审批程序报医院各级领导审核批准。
(2)合同会审
① 由医院院务会议对送审的经济合同的价格条款进行审核,经调查研究后出具审核意见;
② 由医院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审核意见;
③ 由合同涉及的相关业务科室出具审核意见。
(3)合同审批
经院务会议会审后的合同文本,报各领导按权限审批。
三、经济合同的履行
1、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2、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3、相关科室应及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同时对医院重大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着重以下几方面:
(1)合同履行情况;
(2)合同未能履约的原因、责任;
(3)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标准及资料登记情况;
(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
(5)其他情况。
四、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1、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2、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3、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医院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4、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5、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6、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五、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2、合同纠纷由签约科室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
3、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院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
4、医院各科室在处理纠纷时,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
5、合同纠纷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六、经济合同的管理
1、本医院经济合同的管理由院长总负责,由办公室管理。
2、医院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医院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医院签订的合同文本的完整性;对须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院法人代表委托书的日常管理;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医院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处理本医院合同纠纷及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3、医院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医院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金额、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