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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医疗医技管理

医学装备采购招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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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学装备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按已批准的计划项目内容进行采购。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计划外采购的,按急需情况严格论证审批。

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学装备,实行集中采购,并#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取公开招标以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凡是经过国家、省、市招标过的医学装备,按招标价格采购,医院内不再另行招标。

三、购置50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由医院委托具有省级以上招标资质的招标公司公开招标后方可采购,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纳入国家规定管理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需具备配置许可证。

四、购置50万元以下的医学装备,采用院内招标的方式,由院所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前由医学装备部负责查验供应商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均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核实证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不得购置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学装备,严格把好质量关。

五、医用材料和单价5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采用院内年度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本年度内必须按招标价格采购。

六、评标委员会由院所领导、院办、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医务、院内感染、医学装备及临床使用等科室的领导和专家共同组成。

七、中标结果由医学装备部负责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招标要求或与供应商谈判结果草签合同或协议书交院领导审核后,由医院或医学装备部与供应商正式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书。

八、需采购进口医学装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进口设备采购审批程序。

九、对于急需和特殊性质不适合招标采购的设备,可采用询价或定向单一来源采购,但应报院所领导批准。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报当地政府采购部门批准。

十、医学装备部负责医学装备采购合同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采购装备的质量,严格防范各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十一、使用科室不得擅自向厂商承诺采购,若采用试用方式,试用后仍须按照本管理制度进行采购,对未中标的试用设备,医院不承担对使用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