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医技管理
医用材料准入及供应商资质管理制度
一、医用材料的购入应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资质齐全的合格供应商进货,严格审核耗材、试剂及销售人员的资质证明。
二、新增的耗材和试剂,必须由使用科室填写“新增医用材料审批表”,科主任签字,供应商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经医学装备部和相关职能科室审核后,报呈院领导审批。
三、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医学装备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遴选。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由医学装备部组织院所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的专家严格论证后,进行招标采购。
四、供应商应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资质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4、《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医疗器械注册证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制造认可表》)
5、原厂授权书
6、《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如果属于消毒产品)
7、产品合格证明
8、其他资质材料(如进口产品的检测鉴定报告、报关单等)
9、销售人员身份证明
10、产品介绍、使用说明等技术文件
五、供应商不得提供市场准入证件过期或超出规定范围的产品,若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医学装备部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并对上述相关资料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