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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医疗医技管理

医学装备购置计划、论证、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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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和院所的规模、功能定位和医疗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制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优先考虑配置功能适用、技术适宜、节能环保的装备,注重资源共享,杜绝盲目配置和闲置浪费。

二、各业务科室根据临床、科研、教学工作需要按年度编报医学装备购置计划,当年十月将下一年度的购置计划报医学装备部。

三、医学装备部根据院所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结合各使用部门装备配置和保障需求,编制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

四、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经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由院所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需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获得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不得随意更改。

五、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批量价格在5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均纳入年度装备计划管理。单价在1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格在5万元以下的,由医学装备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理方式。

六、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计划,由使用科室填写“医疗设备购置申请表”和“大型医疗设备购置论证报告”。

七、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计划,需进行可行性论证。由医学装备部组织使用科室、院所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专家和职工代表以座谈会的形式论证其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配置必要性、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使用情况、人员资质等。

八、购置卫生部规定的甲、乙类大型医疗设备,必须编写可行性报告并填写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申请表,上报省卫生厅批准后,按国家规定执行。九、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医学装备购置,应将计划上报政府采购部门批准后,报相应的采购机构实施。

十、对紧急情况或临床急需的医学装备,应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按审批规定,由医学装备部负责人审核,经院领导批准后,优先办理。

十一、各业务科室不得对外签定订购合同或向厂商承诺购置意向。

对于捐赠、科研合作、临床试用或验证的医学装备,必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医学装备部和医疗管理部门审核,经院所领导批准后执行。如违反规定,造成的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由当事人承担有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