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后勤管理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院的经济收入,按照国家相关财务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以便更好的规范和完善我院的收入管理。
一、收入是我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二、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我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我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的专项补助收入。
(三)科教项目收入,即我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我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三、医疗收入在医疗服务发生时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四、各相关科室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及收费标准。我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山西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其他收入票据要按照《票据法》有关规定取得并使用,对我院取得的所有票据要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五、院所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财务预算,医疗收入原则上指定专人负责,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各科室不得收取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六、对院、所的各种收入,财务人员都应当与各业务科室定期核对,结算人员根据病人所耗费用与押金情况及时结账,杜绝病人欠费。任何科室不得随意减免病人费用,以保证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