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后勤管理
医疗纠纷差错事故处罚办法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我院参照《条例》和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院实际,为了对在医疗纠纷和差错事故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警示,并教育全院职工,特制定医疗差错事故处罚办法如下:
一、所有医务人员,凡因擅离职守、脱岗失职或私自外出会诊、外出行医、科室或个人未经主管院长同意和医务科备案私自进行药物临床观察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医院不予授理,造成医疗事故,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由个人自负,同时医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降聘和解除执业医师资格处分,触犯法律的将按法院判决处理。
二、各科室必须将本科所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及时登记,上报医务科,对隐情不报,经患者或家属申诉,本院专家委员会讨论确认的重大医疗差错事故和责任人,除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同时要追究科主任责任。
三、对造成医疗差错事故的责任者,医院将按其责任大小、主次、检查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开除处分,触犯法律者按法院判决执行。对发生三级以上医疗技术责任事故者,降聘技术职务2 年,降聘期工资下浮两级,下岗学习6~12 个月,下岗期间停发奖金,在晋级上一级技术职务时,任职期限相应延长两年;当事人担任行政职务者,依据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停职,直至撤消职务处分。
四、凡因违反技术职务权限范围规定和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诊治技术操作规程,严重不负责任、处理不及时、玩忽职守造成的医疗差错事故,除追究责任者责任外,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管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的责任,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力度。对造成患者死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下岗学习半年,下岗期间停发奖金。对造成患者伤残,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下岗学习3~6 个月,下岗期间停发奖金。当事人担任行政职务者,依据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停职,直至撤消职务。因赔偿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时,科室承担赔偿部分的70%,其中主要责任人承担科室赔偿部分的60%,次要责任人承担科室赔偿的20%,科室主任承担科室赔偿部分的5~10%,其余由科室承担。
五、凡因医疗纠纷、差错事故进行赔偿给医院造成损失时,科室承担赔偿部分的30%,其中主要负责人承担科室赔偿部分的50%,次要负责人承担科室赔偿部分的20%,科室主任承担科室赔偿部分的5~10%,其余由科室承担。主要责任人停职检查,配合医务科处理纠纷,依据检查认识态度决定复岗时间。
六、对因开展#,经全科讨论写出书面可行性报告,上报主管院长同意医务科备案所确定实施的检查、治疗方案而引发医疗纠纷、差错事故进行赔偿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时,科室承担部分的10%,其中主要责任人承担科室赔偿部分的50%,次要责任人承担科室赔偿部分的20%,科室主任承担科室赔偿的5%,其余由科室承担。
七、对因急诊抢救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差错事故进行赔偿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时,根据情节酌情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
八、未经医院许可,私卖医疗器械及药品,金额在1000 元以内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全院,给予原金额3 倍以上的经济处罚;金额1000 元以上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全院,给予原金额5 倍的经济处罚,下岗学习6~12 个月,下岗期间停发奖金;数额特别巨大或屡教不改者,除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外,调离原工作岗位。
九、医院除对医疗差错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外,并将处理结果以简报形式公布,以便全院医务人员从中吸取教训,接受教育。
十、经济赔偿部分是指因医疗纠纷造成的全部费用,其中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