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后勤管理
院所职工劳动纪律、考勤及请假制度
一、加强院所劳动纪律
为加强院所劳动纪律,严肃院规,经院务会通过,特做如下规定:
1、凡院所在职职工,均应按岗位指着,按时上下班。
2、在职职工工作期间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一律由个人承担。
3、对于无故不到且又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甚者,强行办理停薪留职或辞退。
4、不定期抽查各科室考勤管理,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者,要在全院行政会上宣布,并扣除全科奖金的10%。
5、在职职工要以院内本职工作做为首任,不得兼职从事与医院利益相违背的工作,如查证落实或对反映较大的个别人,一律强行办理停薪留职或辞退。
6、在职职工请病假需出示保健科(诊断建议书),由本人所在科室领导签字后上报人事科备案,否则以旷工对待。
7、在职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由本人所在科室领导批准,3天以上须将个人申请经科主任批准后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人事科备案,方可有效。
8、休假:享受放射假、干部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的职工要在当年休完,不得累计计算。
9、院所各科室中层干部请假:
24小时内往返外出的,科主任需指定科室临时负责人,口头向分管院长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外出;副主任需口头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外出。超过24小时需人事科备案。
72小时内往返外出的,科主任除指定临时负责人外,填写职工请假审批表(空白处注明临时负责人),经分管院领导批准,人事科备案后方可外出;副主任需填写请假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外出。
72小时以上外出,请假审批除以上程序外,需经过院长批准,外出期间保持24小时联络通畅。
10、请事假、病假者,期满后要及时通知人事科销假。
11、不论任何人请假,一律使用院所统一规定的OA系统中职工请、销假程序。
12、晚间各科室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或脱岗。
13、年度考核是围绕工作人员的职位(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要以平时表现为基础,根据考核内容、项目,对受聘者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加强职工考勤管理
出勤是衡量职工工作态度和劳动纪律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化考核职工的重要指标。强化职工劳动纪律,严肃院所管理制度对院所职工考勤工作做如下规定:
院所职工考勤使用考勤、保健津贴、奖金三项内容合一的考勤表,实行统一格式规范管理。具体方法是:以科室为单位对在职人员实行统一编号管理,使每位职工都拥有一个固定编号。
(一)、考勤表的填写要求:
1、上报考勤需按照编码顺序上报,不得随意更换编号或颠倒顺序,以免漏报。编码务必顺序排列,不得缺码。
2、凡持有下科通知单(编内或编外)、实习通知单、培训通知单等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单据的,按单据上注明的时间报考勤,人员姓名均应体现在考勤表中。其他人员均不得出现在考勤表中。人员姓名不得随便略去。即使长时间不上班,名字需在,出勤天数填0,写明不在岗的理由。只有收到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离岗(辞职)、调动等离开岗位的证明单据或通知,方可略去此人,略去时间从接到通知或单据上注明时间为准。
3、科室自己留用的退休专家等,未经人事部门核准的,不在上报考勤之列。
4、在院所相关科室备案批准后的进修、下乡、学外语等人员,科室考勤表中“请假事由”要注明,出勤天数按实际在岗天数填写。注意:进修、下乡、学习期间回科室上班者,一律不予承认,不得算做在岗。
5、有兼职的(借调、双肩挑的)人员,由其主要任职科室报考勤,兼职科室或借出科室人员姓名中不再体现,出勤情况在备注栏中记录或标注。(原则上1个名字只能出现在1个科室,若有特殊情况,如月中调动的,两个科室相互协商。)
(二)、考勤管理:
1、各科室主任是考勤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职工享有的各种假期,要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合理安排,实行准假制。考勤管理将作为考核科主任管理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
2、负责考勤的人员,需按照职工出勤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签字并由科主任签字后,上报人事科,不得隐瞒和谎报。
3、考勤从职工入科之日计算,考勤表月底报送(每月的29或31日至次月2日),逢月初有假期的月份,考勤报送提前至(当月27日至30或31日)。其他时间不再受理。
4、禁止出现人员无考勤的现象。
5、出勤不为全勤时,请假事由栏不得为空,否则记为旷工。
6、职工调动科室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姓名、入科、离科时间、来源、去向。
7、考勤表一律使用院所统一规定的OA系统上报至人事科,科室自留备查。
8、人事科将不定期深入科室检查出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9、考勤表实行公示和举报制度。当月考勤报送前需在科内公示一至二天。考勤不合理可以向人事科举报,一经查实,发现科室有隐瞒和谎报情况,除按规定扣发本人工资、奖金及保健津贴外,扣发填报人半个月奖金,科主任一个月奖金。
10、职工辞职(编外)需提前30日递交辞职申请,科主任签字同意,并根据科室用人情况明确其可以离岗的日期,报至人事科,办理完社会#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到离岗之日方可离岗。离岗前要交接好科室物品,并将胸卡交回人事科。员工离岗未办理相应手续而引起的后果由科室负责。
11、考勤(填报)管理纳入院所质控,由行政质控组负责。
科室考勤情况有变动或不明确的,不知道如何填报的,请在报考勤表前咨询人事科。报送完毕不再修改。
12、月中调动科室的,原则上各科室分开报考勤。但经双方科室协商,可由出勤天数多的科室进行报考勤。
13、近期出现部分人员请假条和科室考勤表中所请假种不符,无法核实或无法确认的,先停工资。
三、院所职工请假管理制度
(一)1、病假:
病假期限应尽可能的短、多次。超过一个月病假复岗需重新体检,合格后复岗。
请病假必须出具医师诊断证明书并由保健科医师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2、产假:
请产假必须出具医师诊断证明书并由保健科医师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1)、生育一孩产假:携带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及医院诊断建议书(或住院证),直接请假180天。
(2)、生育二孩产假:携带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及医院诊断建议书(或住院证),直接请假158天,如为剖腹产再增加15天产假。
(3)、流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含)流产的产假15天;3个月以上4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30天;4个月以上7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42天。
3、事假:
请事假需说明具体理由和请假天数,科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假期超过1个月的,请假天数按月计算,不再扣除法定假日,法定假日不再补休)
4、探亲假:
与亲人(探视对象)不住在一起,且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周六、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者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注:以上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新职工实习、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我单位一般为一年;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产假超过56天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职工父母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出国探亲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5、婚假:
符合晚婚规定的(男>=25岁,女>=23岁),假期30天;非晚婚者,假期7天。凭结婚证办理请假手续,凡已办理结婚手续者,不再享受探亲假,本年内已享受探亲假不再享受婚嫁。(假期内包含法定假日的,不再另外补休)
6、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含岳父母、公婆)死亡,均有5天假期,外地另有路程假。
7、放射假: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人员一年后,除其他休假外,享受放射假4周。(假期内含法定假日的,不再另外补休)
8、年休假: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享受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9、旷工处理办法:
以下情况属于旷工:
(1)未请假,不上班者;
(2)请假、续假未经科室批准而不上班者;
(3)请假手续不符合规定者;
(4)分配调动工作不服从,和限期不到分配的科室及不按时报到者;
处理办法:
旷工<=15天,按天扣除其工资额;旷工>15天,扣除其全部工资额;累计旷工3个月,经教育无效,按自动离职处理。
10、不宜从事现职工作的规定:
(1)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者;
(2)经常旷工者;
(3)不服从科室分配或不接受科室领导分配的工作无理取闹者;
(4)技术、业务或工作能力太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也不努力学习提高者;(5)因个人问题不上班不听劝解者;
(6)打架闹事致使科室不团结影响工作者;
(二)关于院所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随着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执行的《关于院所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需要完善和改进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院所职工劳动纪律和请销假管理,逐步适应医院内涵建设和岗位绩效管理新机制,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对院所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院所职工请销假实行科主任、护士长负责制。在保证医疗质量,完成工作任务,严肃劳动纪律的情况下,科主任、护士长要严格审核请假材料,情况属实签字后生效。病假、事假超过一个月,需科主任、护士长直面向预防保健科、主管领导、院领导、人事科说明情况后方可办理请假,并督促相关人员及时销假。
二、确保病假制度的落实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院所请销假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
(一)科室须审核其诊断建议书(须两个三级医院开具)的相关的检查诊疗材料,并核实诊断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病假超过半月者,须由省城两个三级医院出具主治医师以上开具的诊断建议书,并出具相关诊疗资料。如病假人员所在科室对诊断提出疑议时,须在我院相关科室进行复诊。
(三)需住院治疗的,办理销假手续时要提供住院病历。
(四)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须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代理。
(五)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和病假时间1年内累计满6个月的,如病假人员所在科室对继续休假提出疑异的,可将疑异提交人事科、预防保健科等相关科室进行审定后,方可续假。
(六)病假超过2个月者,复岗前需在我院重新体检,合格后方可复岗,费用自理。
三、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婚假、产假按医院请假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安排好婚假、产假与科室业务工作的结合,同时还要加强劳动纪律,落实好职工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合理安排好相应的福利。
四、销假和离岗的管理制度
(一)严格销假管理制度,请假人员须在假满上岗后两天之内销假,如没按规定时间销假,逾期按旷工处理,工资不予补发。
(二)离岗超过半年者,复岗前需重新参加上岗培训,方可上岗。
五、工资、奖金纳入质控管理
(一)事假期间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核发,病假期间工资按照院所文件规定的标准核发
(二)病(事)假累计三个月者扣除当年全勤奖,累计病(事)假超过半年的,扣除当年精神文明奖。
(三)对于修改或伪造诊断建议书的病假人员,一经查实,将给予罚款300元并记过处分;对于病假人员所提供的诊断建议书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记大过处分;对于多次提供伪造诊断建议书或诊断建议书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除院所对开据诊断建议书者给予直接或间接处理外,对请假人员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各科室负责人需认真负责执行请销假制度,如发现所批假条与实际情况不符,医院将根据具体情况,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奖金,严重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