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后勤管理
人事科工作制度
劳动纪律、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一、加强院所劳动纪律
为加强院所劳动纪律,严肃院规,经院务会通过,特做如下规定:
1、凡院所在职职工,均应按岗位指着,按时上下班。
2、在职职工工作期间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一律由个人承担。
3、对于无故不到且又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甚者,强行办理停薪留职或辞退。
4、不定期抽查各科室考勤管理,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者,要在全院行政会上宣布,并扣除全科奖金的10%。
5、在职职工要以院内本职工作做为首任,不得兼职从事与医院利益相违背的工作,如查证落实或对反映较大的个别人,一律强行办理停薪留职或辞退。
6、在职职工请病假需出示保健科(诊断建议书),由本人所在科室领导签字后上报人事科备案,否则以旷工对待。
7、在职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由本人所在科室领导批准,3天以上须将个人申请经科主任批准后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人事科备案,方可有效。
8、休假:享受放射假、干部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的职工要在当年休完,不得累计计算。
9、院所各科室中层干部请假:
(1)24小时内往返外出的,科主任需指定科室临时负责人,口头向分管院长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外出;副主任需口头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外出。超过24小时需人事科备案。
(2)72小时内往返外出的,科主任除指定临时负责人外,填写职工请假审批表(空白处注明临时负责人),经分管院领导批准,人事科备案后方可外出;副主任需填写请假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外出。
(3)72小时以上外出,请假审批除以上程序外,需经过院长批准外出期间保持24小时联络通畅。
10、请事假、病假者,期满后要及时通知人事科销假。
11、不论任何人请假,一律使用院所统一规定的《请假本》。
12、晚间各科室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或脱岗。
13、年度考核是围绕工作人员的职位(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要以平时表现为基础,根据考核内容、项目,对受聘者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加强职工考勤管理
出勤是衡量职工工作态度和劳动纪律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化考核职工的重要指标。强化职工劳动纪律,严肃院所管理制度对院所职工考勤工作做如下规定:院所职工考勤使用考勤、保健津贴、奖金三项内容合一的考勤表,实行统一格式规范管理。具体方法是:以科室为单位对在职人员实行统一编号管理,使每位职工都拥有一个固定编号,直到其退休或调离科室。退休或调离科室暂空的编码由新进人员填补。
(一)考勤表的填写要求:
1、上报考勤需按照编码顺序上报,不得随意更换编号或颠倒顺序,以免漏报。编码务必顺序排列,不得缺码。
2、凡持有下科通知单(编内或编外)、实习通知单、培训通知单等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单据的,按单据上注明的时间报考勤,人员姓名均应体现在考勤表中。其他人员均不得出现在考勤表中。人员姓名不得随便略去。即使长时间不上班,名字需在,出勤天数填0,写明不在岗的理由。只有收到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离岗(辞职)、调动等离开岗位的证明单据或通知,方可略去此人,略去时间从接到通知或单据上注明时间为准。
3、科室自己留用的退休专家等,未经人事部门核准的,不在上报考勤之列。
4、在院所相关科室备案批准后的进修、下乡、学外语等人员,科室考勤表中“请假事由”要注明,出勤天数按实际在岗天数填写。注意:进修、下乡、学习期间回科室上班者,一律不予承认,不得算做在岗。
5、有兼职的(借调、双肩挑的)人员,由其主要任职科室报考勤,兼职科室或借出科室人员姓名中不再体现,出勤情况在备注栏中记录或标注。(原则上1个名字只能出现在1个科室,若有特殊情况,如月中调动的,两个科室相互协商。)
(二)考勤管理:
1、各科室主任是考勤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职工享有的各种假期,要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合理安排,实行准假制。考勤管理将作为考核科主任管理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
2、负责考勤的人员,需按照职工出勤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签字并由科主任签字后,上报人事科,不得隐瞒和谎报。
3、考勤从职工入科之日计算,考勤表月底报送(每月的29或31日至次月2日),逢月初有假期的月份,考勤报送提前至(当月27日至30或31日)。其他时间不再受理。
4、禁止出现人员无考勤的现象。
5、出勤不为全勤时,请假事由栏不得为空,否则记为旷工。
6、职工调动科室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姓名、入科、离科时间、来源、去向。
7、考勤表一式三份,两份报人事科,一份留科室备查。
8、人事科将不定期深入科室检查出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9、考勤表实行公示和举报制度。当月考勤报送前需在科内公示一至二天。考勤不合理可以向人事科举报,一经查实,发现科室有隐瞒和谎报情况,除按规定扣发本人工资、奖金及保健津贴外,扣发填报人半个月奖金,科主任一个月奖金。
10、职工辞职(编外)需提前30日递交辞职申请,科主任签字同意,并根据科室用人情况明确其可以离岗的日期,报至人事科,办理完社会#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到离岗之日方可离岗。离岗前要交接好科室物品,并将胸卡交回人事科。员工离岗未办理相应手续而引起的后果由科室负责。
11、考勤(填报)管理纳入院所质控,由行政质控组负责。
科室考勤情况有变动或不明确的,不知道如何填报的,请在报考勤表前咨询人事科。报送完毕不再修改。
12、月中调动科室的,原则上各科室分开报考勤。但经双方科室协商,可由出勤天数多的科室进行报考勤。
13、近期出现部分人员请假条和科室考勤表中所请假种不符,无法核实或无法确认的,先停工资。
三、院所职工请假管理制度
(一)请假管理制度
1、病假:
(1)病假期限应尽可能的短、多次。超过一个月病假复岗需重新体检,合格后复岗。
(2)请病假必须出具医师诊断证明书并由保健科医师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2、产假:
(1)请产假必须出具医师诊断证明书并由保健科医师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2)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符合晚婚晚育规定的可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产假期间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并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由院预防保健科签字盖章可享受产假6个月。上环术后,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取环当日休息1天。
(4)怀孕流产,根据医务部门意见,【1天-3月】=15天,【3-4】月=30天,【4-7】月=42天。
3、事假:
请事假需说明具体理由和请假天数,科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假期超过1个月的,请假天数按月计算,不再扣除法定假日,法定假日不再补休)
4、探亲假:
(1)与亲人(探视对象)不住在一起,且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周六、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2)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者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注:以上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新职工实习、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我单位一般为一年;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产假超过56天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职工父母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出国探亲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6)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5、婚假:
符合晚婚规定的(男>=25岁,女>=23岁),假期30天;非晚婚者,假期7天。凭结婚证办理请假手续,凡已办理结婚手续者,不再享受探亲假,本年内已享受探亲假不再享受婚嫁。(假期内包含法定假日的,不再另外补休)
6、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含岳父母、公婆)死亡,均有5天假期,外地另有路程假。
7、放射假: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人员一年后,除其他休假外,享受放射假4周。(假期内含法定假日的,不再另外补休)
8、年休假: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享受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9、旷工处理办法:
以下情况属于旷工:
(1)未请假,不上班者;
(2)请假、续假未经科室批准而不上班者;
(3)请假手续不符合规定者;
(4)分配调动工作不服从,和限期不到分配的科室及不按时报到者;
处理办法:
旷工<=15天,按天扣除其工资额;旷工>15天,扣除其全部工资额;累计旷工3个月,经教育无效,按自动离职处理。
10、不宜从事现职工作的规定:
(1)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者;
(2)经常旷工者;
(3)不服从科室分配或不接受科室领导分配的工作无理取闹者;
(4)技术、业务或工作能力太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也不努力学习提高者;
(5)因个人问题不上班不听劝解者;
(6)打架闹事致使科室不团结影响工作者;
11、处理意见:
(1)调离辞职;
(2)院内工作调整;
(3)在重新工作之前将采取下列经济限制办法:
#月,只发基础职务工资,停发奖金及保健费;
第二月,发基础职务工资的?0%;
第三月,发基础职务工资的80%;
第四月,发基础职务工资的70%;
第五月,发基础职务工资的60%;
到第六个月,停发工资、劝其调离。
上述人员,重新安排工作后,恢复原工资待遇;扣发的工资奖金均不补发。
(二)关于院所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
1、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院所职工请销假实行科主任、护士长负责制。在保证医疗质量,完成工作任务,严肃劳动纪律的情况下,科主任、护士长要严格审核请假材料,情况属实签字后生效。病假、事假超过一个月,需科主任、护士长直面向预防保健科、主管领导、院领导、人事科说明情况后方可办理请假,并督促相关人员及时销假。
2、确保病假制度的落实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院所请销假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
(1)科室须审核其诊断建议书(须两个三级医院开具)的相关的检查诊疗材料,并核实诊断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2)病假超过半月者,须由省城两个三级医院出具主治医师以上开具的诊断建议书,并出具相关诊疗资料。如病假人员所在科室对诊断提出疑议时,须在我院相关科室进行复诊。
(3)需住院治疗的,办理销假手续时要提供住院病历。
(4)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须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代理。
(5)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和病假时间?年内累计满6个月的,如病假人员所在科室对继续休假提出疑异的,可将疑异提交人事科、预防保健科等相关科室进行审定后,方可续假。
(6)病假超过2个月者,复岗前需在我院重新体检,合格后方可复岗,费用自理。
3、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婚假、产假按医院请假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安排好婚假、产假与科室业务工作的结合,同时还要加强劳动纪律,落实好职工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合理安排好相应的福利。
4、销假和离岗的管理制度
严格销假管理制度,请假人员须在假满上岗后两天之内销假,如没按规定时间销假,逾期按旷工处理,工资不予补发。
离岗超过半年者,复岗前需重新参加上岗培训,方可上岗。
5、工资、奖金纳入质控管理
(1)病(事)假期间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核发,累计三个月者停发工资并扣除当年全勤奖,累计病(事)假超过半年的,扣除当年精神文明奖。
(2)对于修改或伪造诊断建议书的病假人员,一经查实,将给予罚款300元并记过处分;对于病假人员所提供的诊断建议书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记大过处分;对于多次提供伪造诊断建议书或诊断建议书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除院所对开据诊断建议书者给予直接或间接处理外,对请假人员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3)各科室负责人需认真负责执行请销假制度,如发现所批假条与实际情况不符,医院将根据具体情况,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奖金,严重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