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概况
护理不良事件及隐患信息管理报告制度
护理不良事件是指住院期间发生跌倒、用药错误、走失、误吸或窒息、烫伤、液体外渗以及其他与患者安全相关的、非正常的,直接影响着护理质量和患者安全的护理意外事件。
一、明确护理不良事件及隐患的概念,认真对待每一个小缺点和失误,随时分析根源,及时汇报,警示全院。
二、护理部、临床护理站成立护理不良事件管理机构或管理小组(护理部缺陷管理机构同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
三、科室需建立护理不良事件登记本,当事人及时、客观、真实、完整、详尽记录发生经过等内容,护士长签字;护理部留取科室报告复印件,进行分类汇总。
四、轻度不良事件按月上报,中度及以上不良事件24小时内上报护理部、分管院长、院长。
五、发生不良事件后,当事人除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外,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或消除不良后果,将给患者带来的痛苦降低到最小。
六、发生不良事件后,应依据《侵权责任法》妥善保管护理有关文书、药品、器械、标本等,不得擅自涂改、销毁,以备鉴定。
七、护理部缺陷管理委员会成员每季或随时召开护理不良事件分析讨论会议。科室会议每月一次或随时,汇总本季度发生的缺陷数量、性质、类别、相关人员等;分析原因,提出在人员素质、流程改造、系统管理等诸多方面的改进措施,保证护理安全与质量持续改进。
八、对于主动上报护理不良事件及隐患信息且未引起纠纷的,当事人与科室给予免责;对于未及时上报且未引起纠纷的,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对于有意隐瞒不报(被动发现),给予当事人300元罚款,科室全院通报批评,执行质量考核细则。
九、发生侵权争议、纠纷、医疗损害的,依据《侵权责任法》、医院相关规定等处理。
十、全体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诊疗常规,恪守职业道德,杜绝或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