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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医疗医技管理

放疗技术室患者的防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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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远距离治疗中患者防护

1、远距离治疗中患者防护的一般性要求应遵循GBZ 179-2006中的有关规定。

2、放射治疗前根据临床检查结果制定详细的放射治疗计划,对放射治疗单要进行核对、签名确认与存档。治疗计划应由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和物理人员共同签名。

3、制定患者治疗计划时,应对靶区外重要器官的吸收剂量进行测算,采用适当的技术和措施保护正常组织和器官,在保证治疗要求的前提下,使其达到尽量低的水平。

4、除非在临床上有充分理由和明显指征,对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妇女及儿童应慎重采用放射治疗。在对孕妇实施任何放射治疗时应进行更为缜密的放疗计划,以使胚胎和胎儿所受到的照射剂量减至最小。

5、在治疗过程中,应定期对患者进行检查与分析,根据病情变化的需要调整治疗计划,密切注意体外放疗中出现的辐射损伤效应与可能出现的放射损伤,采取必要的医疗保护措施。

6、放射治疗技师应把接受放射治疗时的注意事项告知患者,包括接受放疗时的体位保持、呼吸调节、在身体出现不适时如何示意工作人员等。

7、首次治疗应通知主管医师和物理师,共同确认后方可治疗。

8、照射过程中,应密切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照射。

9、放射治疗装置自身防护性能应满足防护要求。

10、近距离治疗中患者防护

11、放射治疗医师应根据检查结果选#治疗方案、制定#治疗计划。

12、制定患者治疗计划时,采用适当的技术和措施保护正常组织和器官,在确保靶区剂量分布合理的前提下,使其达到尽量低的水平。

13、放射治疗医师应在每次治疗前对患者进行检查,根据病情,适当调整治疗计划,密切注意近距离治疗中出现的放射反应和可能出现的放射损伤,采取必要的医疗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