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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医疗医技管理

放疗技术室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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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保障科室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责成科室向卫生行政部门为放射工作人员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二、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第六条。

三、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培训,在岗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参加应急处理的放射工作人员除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外,还须佩戴报警式剂量仪。

四、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执行。医院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五、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做健康检查,根据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和评价。

六、对确诊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参与事先计划的照射和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授乳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内照射。

七、对于从事过放射性工作,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者,根据规定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医学随访。

八、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和山西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可享受保健休假四周。

九、临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正式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

十、对不适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将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另行分配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