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众版 | 专业版 | 下载中心 | English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专业版 >>制度管理 >>医疗医技管理 >> 正文

制度管理

医疗医技管理

制剂室工作制度

字号: + - 14

一、根据《中国药典》及其有关制剂规范,结合本单位的技术条件与设备情况,按照本科技术操作规程负责配制本院的所需各种制剂。

二、本室制剂工作人员,应根据《中国药典》及有关制剂规范,结合具体条件,拟定各种制剂的操作方法,经科主任批准,订出操作规程。

三、研配制剂,坚持自用原则,不得流入市场,坚持按规定报批品种,并按审批标准配制制剂。

四、制剂所用的原料、溶酶、附加剂等,均需符合药用标准。化学试剂未经验证符合供药用标准的不得使用。

五、配制制剂前,需填写制剂单并经复核,配制时必须二人仔细查对药品名称、称量、容量。严禁估量取药。配制过程要详细记录,并由每个工序负责人签字,以示负责。所配各种制剂,必须在6小时内按要求灭菌。

六、本室所配各种灭菌制剂,除澄明度由本室专人检查外,其他各项检查(热原检查,含量测定等)均送药检室,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同批量同品种制剂,如分两锅灭菌,则应分别做热原检查。

七、制剂室所用各种仪器、滤材、用具等,其质量除应符合注射剂及该项灭菌制剂的要求外,处理方法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八、配制制剂时,必须及时填写各种记录、报表,保证各种数据真实准确、有关技术材料完善并留档备案。

九、制剂室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无菌观念,经常保持室内及个人卫生。配置制剂时,必须更换消毒工作衣、帽、口罩、专用鞋,在配置完毕后,做好清场工作。非本室工作人员,禁止进入无菌室。

十、本室所用的毒、麻药品及配成的制剂,应遵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检查管理或中止实验,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十一、密切配合临床开展新制剂,如该新制剂需协定时,应填写新制剂申请单,经医院药事委员会批准,报药监部门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载入操作规程中。各项制剂配制规程,未经科主任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十二、制剂室一切用具,不得随意外借,工作时应严格认真,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十三、制剂室所配制的各种灭菌制剂,所有制剂均由门诊西药调剂室及病房药房发给病人及临床各科室,制剂室一般不对外发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