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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医疗医技管理

退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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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床科室只有主管医师开医嘱后可退药,其它人无权私自退药。

二、在执行退药时,护士及药师都要严格执行院内退药规定:

1、病区将所退药品输入计算机。

2、护士按退药清单如数退回所退药品。其中片剂、胶囊、颗粒剂、酊水剂、口服液、冷藏药品和生物、生化制品等不能退药。

3、药房人员按临床退药要求打印退药清单。

4、药房人员将护士退回的药品与退药清单核对相符后,通知接机人员。

5、药房任何人都无权在接到电话通知时确认退药,更不能在没有收到药品的情况下确认退药,否则因此造成的亏损由确认退药人员负责,退药只能由专人负责。

6、若退药理由属药品不良反应时,主管医师应准确填写“药品不良反应登记表”。

7、退药处方应有有关领导及药剂科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签字。

8、退药必须要有正当理由(如病故)。

9、门诊退药同住院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