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医技管理
关于合理用血和成分输血的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1996)第31 号文件规定以及临床实践的要求,为推行成分输血,经院所领导研究决定,我院对全血进行限量使用。现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临床输血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管理、执行标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
二、手术和创伤等出血的疾病,失血量在200ml 以下,原则上不输血,为保持血容量可输晶体、胶体溶液和血浆等代用品。
三、Hb>100g/L、红细胞比容≥30% 不需输血。
四、各种急慢性血液病,应当根据血液检验指标和血红蛋白数而定,如输注红细胞悬液、机采血小板、滤除白细胞的血液。
五、手术后、内科慢性病及凝血因子缺乏、白蛋白缺乏、球蛋白缺乏、纤维蛋白原缺乏症以及血友病、DIC 患者,可用新鲜冰冻血浆及冷沉淀。
六、医院将对成分输血的比例作为科室和临床医生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
七、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用血申请应予审查,对使用不合理的血液制品及数量应予纠正,减少输血感染,特殊情况需经科室主任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