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全面推行“检验结果互认” 改善医疗服务质量 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提升群众看病就医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山西省卫健委《关于印发推进“检验结果互认”解决群众看病重复检验、费用高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院全面推进全省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对标有“晋HR”(山西互认检验项目)标识的临床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非必要无需重复检查。
检验结果互认,是指在统一技术标准、质控标准的前提下,不同医疗机构之间检验结果实现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根据临床实际判断确无必要再次检验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验。
我院将积极响应号召,进一步落实好便民惠民就医措施,聚焦群众需求,以问题为导向,打通看病就医堵点难点,切实提升就医便捷度、服务精准度、群众感受度。
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办法:
(一)互认标识。
检验结果报告单在可互认的检验项目前标注“晋HR”,作为互认项目标识,并在报告单下部注明。“晋HR”为可在全省范围内互认的检验项目”。
(二)互认规则。
医师应当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对标有“晋HR”标识的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根据临床实际判断确无必要再次检验的,不得重复进行检验。接受患者已有检验结果时应在病历中记载。
(三)例外情况。
出现以下情况,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四)告知原则。
对于存在上述例外情况,需要进行重复检验的,接诊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加强医患沟通,做好解释工作,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再次检查的原因、必要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取得家属同意,并告知所需进行的检验项目。
(医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