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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行政后勤管理

肺结核患者转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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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务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实行肺结核患者归口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高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警觉性。

二、建立门诊登记本、放射登记本、实验室登记本,并做好相应记录以备核查。

三、对于接诊的可疑症状者进行X线检查和涂片检查。

四、门诊(病房)发现诊断为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的患者(包括结核性胸膜炎),要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肺结核患者转诊单》,并按程序及时报告。

五、门诊(病房)发现诊断为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的患者(包括结核性胸膜炎),要及时转诊至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合并有其它严重疾病的肺结核患者,要在做好防护和隔离的情况下,先行抢救,病情平稳后若需转院应迅速转至结核病防治机构。

六、各科室不得擅自截留或拒转肺结核患者,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七、防保科负责各科肺结核患者转诊工作的检查监督,列入科室考评内容,并及时将结果报院质控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