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
关于印发《中共山西省肿瘤医院·研究所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科室: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和中共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山西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晋卫党组发〔2020〕30号)精神,经2021年10月21日医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中共山西省肿瘤医院·研究所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西省肿瘤医院·研究所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
中共山西省肿瘤医院·研究所委员会
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2021年10月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山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等法规文件,结合医院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把党的领导融入医院治理的各环节、各方面,贯穿于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的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医院各项中心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难以召开会议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医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医院改革发展重大事项。
第五条 医院党委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以下同)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医院党委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医院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医院党委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党建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意识形态研判、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重大事项。
(一)医院党的建设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执行意见和措施;
2.落实上级党组织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执行同级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3.加强医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4.医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部署或阶段性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
5.加强医院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党员表彰奖励等重要事项;
6.医院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医德医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等工作;
7.医院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老干部工作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以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2.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和学科建设等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活动(会议)方案,审定医院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3.医院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方案,以及申报院级以上(含院级)的各类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其他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问题;
4.医院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医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的重要措施;
5.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
6.听取院长年度工作和贯彻执行党委会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党政班子成员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报告;
7.医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要人事任免
1.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医院管理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的任免、调整和考核、奖惩;
2.推荐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外派挂职干部,以及其他需要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3.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或推荐人选;
4.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四)重要项目安排
1.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要基本建设、大额度基建维修项目及大型设备维保;
4.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用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
5.医院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和预算调整;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五)大额资金使用
1.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下列事项的合同审定及款项支付:专项业务经费;基本建设、基建修缮项目;物资、设备、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购买服务等事项;医疗器械、医疗设备、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宗物资采购等自主采购项目;
2.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下列事项的合同审定及款项支付:医疗器械、医疗设备、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宗办公用品等政府采购项目;
3.未列入预算的单项支出3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使用项目;
4.超过预算50万元(含)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
5.100万元(含)以上涉及单位利益的合资、合作、捐赠和投资项目资金;
6.对于处置影响医院正常诊疗及安全稳定等突发事件需用资金超过上述范围的,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先行使用,并及时向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报告;
7.其他重要项目安排资金。
(六)院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当同时参加会议,不是党员的院长要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职工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及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委员或医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条 党委会议要建立党委书记和院长沟通机制。党委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要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党委会议研究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干部任免事项的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由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班子成员和纪委书记组成的人事酝酿小组进行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由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分管领导需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沟通汇报;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向党委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四条 讨论前,由分管领导或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讨论时,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如分管领导因故缺席,会前须有明确意见。表决时,如对重要议题分歧较大时,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按照末位表态制的要求,党委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态。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策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采取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九条 建立党委会议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因工作需要印发文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印发,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事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经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医院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如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负具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群部门负责人由院党委任命,行政部门负责人和业务科室负责人由行政聘任。
第二十三条 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决定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一般调整或变更的,由党委书记审定;需做重大调整的,应再次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一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四条 党委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要建立党委决策督办工作制度。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医院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院党委要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政策落实。
第二十六条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带头执行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形成合力,自觉维护党委班子的威信,增强党委班子的领导力。
第二十七条 党委重大事项决策及落实情况,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的监督。
五、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医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议题、党委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方式、表决意见、表决结果),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医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医院党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医院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10月2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之前发布的其它与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相关的通知文件等,其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