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后勤管理
票据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票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医院各项收入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的轨道,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维护医院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使用的统一票据由票据管理员持《发票领用薄》,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的医疗票据,由票据管理员持《收费票据购买证》、《专用票据领发申请单》,向卫生厅申请办理。
二、医院购入票据后,由财务科组织验收入库,并由票据管理员登记票据的购入日期、名称、起止号码、数量等。
三、收费员领取票据时需实行本人领用,本人保管,并要注明领用时间、起止号码、数量、名称等内容,并在票据登记薄上签字。
四、各种票据在使用时必须按照票据号码顺序使用,各联复写,项目填写完整清楚,并在票据上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五、收费票据退费时,收回原收款收据,核对病人姓名、收费项目、金额等;作废票据要求一式几联均齐全,并且必须是当天结帐前发生的事项,作废后应在票据上简要说明作废原因。
六、交回的票据存根联,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领用票据未核销的,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予领取。对领用人未销号完毕又开始启用新的票据,票据管理员要查明原因。
七、对发生退费、作废、重制票据等情况,要逐张审查、核对,确保收款的正确性。
八、领用的票据要专人负责验收、登记保管和核销结报。出纳不得兼任票据管理员。
九、各类凭证不得提前预留印鉴。
十、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印鉴使用后应存入#柜内。支票和汇票由出纳员保管和使用。如遇特殊情况,业务人员确定不了结算金额,需借走支票和汇票的结算,应填写《银行支票借据》或《银行汇票审批单》,由借款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确认,并经分管领导和院长批示后,由财务科长审批后借出。
十一、票据或存根出现遗失、短少的情况,应及时向同级财税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十二、票据管理员要对票据的库存数和尚在使用人员手中的未使用票据要定期核对。票据的领、发、存登记薄须保存5年。
十三、按会计档案的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并取得销毁证明。
十四、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医院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1、转借、转让和代开票据;
2、私售和盗卖票据;
3、未经批准未使用票据;
4、丢失票据;
5、损(撕)毁票据;
6、未按规定缴销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