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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行政后勤管理

综合档案室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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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 则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卫生部、省档案局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为加强我院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院的档案,是指在医疗卫生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实行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维护本院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在本院内建立档案管理网络,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本院档案工作由综合档案室具体负责,按集中统一管理原则,负责管理全院各类档案,各科室设兼职档案员。

  第五条 本院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综合档案室负责对兼职档案员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与考核等。

  第七条 档案干部应相对稳定,以利熟悉业务,在职称及福利上享受与科技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 负责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贯彻执行单位档案工作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起草、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度、标准,并搞好实施的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 要争取将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目标责任制列入单位发展规划及计划管理、科技管理等有关程序。

  第十一条 定期接收文书、医疗、设备、基建、财务等档案,并对其进行分类、编目,提供借阅服务。

  第十二条 负责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根据档案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编研工作。

  第十三条 定期进行档案的鉴定、统计和保管,做好档案的收集工作,力求做到归档率、完整率、准确率均达到100% 。

  第十四条 改善和更新档案保存设施和技术装备,推进档案现代化管理,加快实现档案工作现代化的进程。

  第十五条 建立和修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 责任与权限

  第十六条 对接收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负责,对档案工作为医务建设各环节的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对档案的安全保管负责,对档案的鉴定与销毁负责。

  第十八条 对档案的统计、保密与开放负责,对档案的开放利用负责。

  第十九条 有权检查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或档案管理制度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或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有权指导、监督、检查有关科、室做好档案的形成、积累、归档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权召集有关科、室传达上级精神、组织学习、安排部署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权参加设备开箱验收、基建工程验收、科研成果鉴定以及有关工作活动,发现档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在向外单位的提供利用中,有权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档案保护费、服务费。

第五章 档案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本院实行科室预立卷制度,凡本院的各类档案,由各科室兼职档案员负责积累、收集、整理、立卷,定期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二十五条 制定档案分类方案。我院文书档案采用“年度…问题法”分类;基建档案采用“年度…基建项目法”分类;设备仪器档案采用“年度…设备法”分类;会计档案采用“类别…年度法”分类;声像档案采用“问题…年度法”分类,荣誉实物采用“类别…年度法”分类。

  第二十六条 综合档案室建立有关档案保密、借阅、鉴定、统计和保管等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积极主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本院各项工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