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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医疗医技管理

药疗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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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院药品不良反应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建立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

二、药品不良反应是指经批准上市和进口的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不包括因假、劣药或用药不当引起的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合格用药、防止药源性疾病再发生的重要依据,不可作为医疗纠纷、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

三、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对上市五年以上(含五年)的药品,报告疑由该药引起的严重的或新的不良反应;对上市不满五年的药品,报告疑由该药引起的所有不良反应,包括轻度反应和说明书上已列入的不良反应。

四、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工作由药学部专职人员承担,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表的收集、登记、存档、因果关系评价、信息反馈与上报,并适时开展宣传、培训、交流工作。

五、医院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察小组,各临床科室指定专人担任科室药品不良反应监察员。药品不良反应监察员在各科科主任的领导下从事工作,要求责任心强,作风严谨。各监察员应当及时将本科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向有关部门报告,以科学的态度及时认真地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遇到严重的、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则必须尽快报告。

六、全院医务人员有义务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各科室主任、工作人员应支持并参加该项工作。

七、药学部有责任指导开展全院药品不良反应监察工作,解答相关问题,开展咨询工作。对某此药物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及时提醒医师注意并做好防范措施。

八、药品不良反应监察小组每年不定期举办学术研讨会、监察员培训等学术活动,加强医、药、护人员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落实,保证合理用药,减少药品不良反应危害。

九、医院由院方成立“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察小组,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