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医技管理
损坏遗失处理制度
一、各类医学装备发生人为损坏后,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医学装备部,并如实反应情况,不得推诿扯皮,隐瞒不报。
二、在按规程操作的情况下,造成万元以下医学装备损坏,但尚能修复且不影响使用的,按一般事故处理。
三、由于未按规程操作,人为造成万元以下医学装备损坏,且不能修复者,按责任事故处理。并根据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赔偿费用。
四、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造成万元以上医学装备损坏且不能修复者,按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应由院所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审批。并根据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赔偿费用。
五、医疗器械和低值易耗品由于管理不善丢失者,按原价赔偿。造成损坏的根据损坏程度确定赔偿费用。
六、医学装备发生损坏后,一律由维修人员维修。未经同意擅自维修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按医学装备原值折旧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