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医护人员应依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护理级别,并根据护理要求,将护理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定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一、特级护理
(一)依据:
1、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2、重症监护患者;
3、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4、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5、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6、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7、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二)要求:
1、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2、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3、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5、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6、实施床旁交接班。
二、一级护理
(一)依据:
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4、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二)要求:
1、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5、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三、二级护理
(一)依据:
1、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2、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二)要求:
1、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5、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6、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四、三级护理
(一)依据:
1、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2、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二)要求:
1、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护士在工作中应当关心和爱护患者,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本指导原则自2009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