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49号令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订以下规定:
一、本室的放射工作场所必须安装有合格的放射防护设施;各种放射性治疗设备必须办理《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
二、本室所使用的各种放射性设备的防护性能必须符合《医用诊断X线卫生防护标准》、《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定》、《医用远距离X线卫生防护规定》、《医用高能X线和电子束防护规定》的有关要求。未经卫生防护性能检测验收的或检测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三、本室所管理的各种放射性设备使用场所的入口处必须有醒目的放射性标志,必须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和工作信号。
四、放射性同位素的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安全措施,其入口处必须有醒目的放射性标志。放射性同位素的变更必须有详细的登记,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更换档案。
五、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均应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有关法规教育,并经考试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和《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放射工作。
六、本室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实行典型环境分类监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中断执行监测。监测结果将按时进行登记,并归入“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七、发生可能造成辐射事故的事件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的影响。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主要当事人,依照有关文件的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里。对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当事人,由科室给予相应的处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