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学习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山西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二、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取得有效《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和《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工作。
三、按规定办理《准购许可证》后方能订购放射源。
四、建立防护责任制,成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负责放射防护工作。
五、制定科室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六、放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培训,进行定期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放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放射源或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做好病人和自身防护工作。
八、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九、放射性同位素专用库房或工作场所放射防护符合规定要求,做到帐物相符。
十、发生辐射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由医院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其射线防护必须达2003年国家颁发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十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在其入口处必须设置醒目的放射性标志、文字性安全警示、门联锁和工作状态的警灯等。
十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必须安装χ、射线报警仪,当治疗结束后出现报警时,按科室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十五、放射治疗设备只允许当班技术人员操作,当非接受治疗的人员全部离开治疗场所关闭房门后方可开机治疗。
十六、技师在开机前应通过治疗室全景监视器了解室内情况,当发现室内有非接受治疗的人员时不得开机。
十七、工作人员应熟悉每个紧急停止开关的位置,当由于误操作而受到意外照射时应立刻就近按此开关。
十八、接受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进行治疗的患者,必须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十九、当发生卡源、源脱落等紧急状态时,做紧急处理的工作人员除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外,还须佩戴报警式剂量仪。